2025年12月31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商事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志著我國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方面邁出堅實一步。作為一名在藏工作十余年的北京律師,我深刻認識到《條例》的頒布施行不僅是對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有力呼應,更對地處西南邊陲、正處于高質量發展關鍵時期的西藏自治區具有深遠意義。
一、順應時代需求,填補制度空白,筑牢商事調解法治根基
《條例》出臺緊扣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脈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化與高水平對外開放擴大,商事爭議日益增多且類型復雜。傳統的訴訟、仲裁方式雖各具優勢,但商事調解以其靈活性、專業性、保密性和經濟性,在國際上已成為備受推崇的爭議解決路徑。我國商事調解行業方興未艾,此前在組織設立、活動規范、行業監管等方面存在制度供給不足。《條例》立足國情、對標國際,填補了專門立法空白,為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基本行政法規依據,是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重要里程碑。
二、立足中國特色,銜接國際規則,彰顯制度自信與開放胸懷
《條例》制定思路清晰體現統籌兼顧的智慧:既根植于我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格局,又積極吸納國際商事調解的成熟經驗與規則,旨在構建一套既符合中國實際又能與國際對話的制度體系;準確把握行政法規定位,聚焦商事調解基本管理制度建設,如組織設立條件、活動基本原則、調解員行為規范等,同時為行業未來模式創新與技術應用預留空間,展現立法前瞻性;注重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人民調解法等現有法律制度的協同銜接,推動形成訴訟、仲裁、調解等有機聯動、相互補充的多元化糾紛解決合力。
三、規范與發展并重,激發行業活力,提升商事服務能級
《條例》內容亮點紛呈,核心在于“規范”與“促進”雙輪驅動。
在規范活動方面,明確商事調解組織的非營利屬性與設立規范,強調調解員的專業資質與中立、保密義務,確立自愿、合法、誠信、保密等基本原則,并建立內部管理、信息公開、費用透明等制度,為調解活動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奠定基石,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促進發展方面,《條例》更具突破性。明確提出“培育有國際影響力的商事調解組織”,是提升我國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領域話語權和競爭力的關鍵舉措。同時,通過加強宣傳推廣、鼓勵地方支持、完善司法確認銜接機制等措施,營造良好行業生態。特別是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在自貿試驗區、海南自貿港等開放前沿試點引入境外調解機構、探索調解員獨立執業等制度,體現高水平對外開放姿態,為構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新高地提供法律支撐。
四、對西藏發展的特殊意義與實踐路徑思考
對西藏而言,《條例》施行帶來難得機遇與明確指引。
1. 優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西藏正處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的關鍵期,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打造至關重要。《條例》有助于引入和規范高效、低成本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減少企業訴訟負擔,增強投資者信心,對吸引區外、境外投資參與西藏文化旅游、清潔能源、特色農牧產品加工等產業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2. 對接“一帶一路”,提升開放水平:西藏是面向南亞開放的重要通道。《條例》中關于推動國際規則銜接、支持國際交流合作、培養國際調解人才等規定,啟發我們思考如何結合西藏區位特點,探索建立適應與尼泊爾等周邊國家經貿往來需求的涉外商事調解服務機制,為“一帶一路”建設中的西藏篇章提供法治護航。
3. 完善治理體系,促進社會和諧:在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背景下,《條例》為西藏已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注入新的專業元素。可探索在自治區層面統籌規劃,支持設立專業商事調解組織,或依托現有法律服務機構增強商事調解功能,培養一支既懂藏漢雙語、熟悉區情民俗,又精通商事法律與國際規則的高素質調解員隊伍。這將有效分流法院案件壓力,更柔性、更專業地化解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
4. 推動條例落地:一是建議相關部門深入調研,就《條例》在西藏實施可能面臨的具體問題(如高原地區調解組織培育、跨境商事調解特殊性等)提出針對性建議;二是加強宣傳,向各類經營主體、行業協會解讀《條例》內容,提升商事調解在西藏的社會認知度和首選率;三是推動實踐,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學習掌握商事調解技能,探索提供優質商事調解服務,并積極參與行業標準制定與人才培養;四是建言銜接機制,推動西藏司法機關完善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便捷通道,增強調解結果的法律保障力。
結語:《商事調解條例》是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一項兼具基礎性與戰略性的重要成果,以其科學的頂層設計、包容的開放態度和務實的規則安排,為中國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開啟了新篇章。對西藏而言,抓住這一契機,主動作為,因地制宜推動《條例》落地生根,必將為雪域高原的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開放注入更強勁的法治動能,讓公平、高效、友好的商事調解之花在高原絢麗綻放,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西藏力量。下一步,關鍵在于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各方扎實做好宣傳引導、配套制度建設與平穩過渡工作,確保《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有效施行,真正惠及四方。
(作者系十一屆西藏自治區政協委員、西藏大學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