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封發自內心深處的感謝信送達定日縣人民法院,感謝信內容誠懇,西藏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定日縣法院深情致謝:“感謝貴院培養出一支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敢于擔當的執行隊伍!”
定日縣人民法院為何收到這樣一封有分量的信,時間要回到2023年。
2023年,西藏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新疆某集團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至定日縣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新疆某集團公司遲遲未履行給付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新疆某集團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不久前,定日縣人民法院執行團隊精心調查發現新疆某集團公司有30多個分支機構,便精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有關規定,依法裁定執行其27個分支機構財產。
經查控系統反饋,發現新疆某集團阿克陶分公司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后,該院執行團隊通過執行指揮平臺委托財產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陶縣人民法院進行線下扣劃。該院第一時間組織干警趕赴銀行,依法扣劃新疆某集團公司阿克陶分公司資金1265236.93元。從發出委托到案款到賬,兩地法院無縫銜接,全部案款兩天內執行到位。
“這筆執行款的到位,讓我們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與溫暖,增強了我們在藏投資興業的信心!”西藏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感謝信中表示。
這起案件的順利執結,是定日縣人民法院依托跨域協作機制,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一次生動實踐,通過靈活施策,最大限度保障了勝訴企業合法權益及時“變現”,讓市場主體真切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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