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集體協商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穩定職工隊伍、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中的基礎性作用,近日,自治區總工會印發《關于開展2026年集體協商工作的提示函》(以下簡稱“提示函”),在全區范圍內部署開展2026年集體協商工作。
提示函指出,各企業要充分認識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主動接受各級工會的指導服務,主動扛起集體協商主體責任,履行法定義務,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企業發展規劃,積極配合工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以協商促進企業和職工共贏和諧發展。
提示函要求,尚未開展集體協商的企業,要主動啟動協商程序;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合同即將到期或需重新簽訂的,要提前謀劃、及時組織續簽或重簽工作,確保協商工作有序銜接、不留空檔;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平臺及相關用工企業要建立健全協商協調機制,重點圍繞勞動報酬計發標準、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權益保障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關切事項開展協商,推動集體協商廣泛覆蓋、提質增效;積極推動企業開展能級協商,建立與技能等級(崗位)序列掛鉤的薪酬分配機制,將技術工人薪酬待遇、創新成果獎勵、技能津貼標準等納入協商重點內容,合理確定并穩步提高技術工人薪酬水平,推動薪酬分配向生產服務一線技術工人、高技能人才傾斜,激發技能人才創新創造活力。
提示函強調,集體協商應遵循平等協商、公平合作原則,規范協商代表產生、議題確定、會議召開等流程,協商達成的集體合同草案需向全體職工公布并履行相關備案程序,確保協商成果合法有效、落地見效,切實提高職工知曉率和滿意率。各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開展集體協商,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生效的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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